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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漢理工大學科學技術獎評審辦法

    發布日期:2021-09-1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學校申報國家和省部級等科技獎勵的數量和質量,推進學校“雙一流”學科建設,依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湖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精神,根據學校科技獎勵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設立武漢理工大學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校科技獎”),用以獎勵我校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產業化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貢獻的團隊和個人。

    第三條??校科技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3個等級,包括四個類別:

    ?(一)自然科學獎;

    ?(二)技術發明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

    第四條??校科技獎每年評審1次。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毋濫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科學技術發展院負責校科技獎的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學校按學科設立校科技獎評審組,每個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專家若干人。

    第七條??評審組負責本學科項目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結果建議,對評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和異議進行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

    第八條??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評審專家的遴選,確定各評審組組長、副組長和專家組成,監督評審活動各環節,審定評審和異議處理結果,指導并完善校科技獎評審工作。

    第三章??獎勵類別與條件

    第九條??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具有重大科學價值;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獎勵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的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有重要的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于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十條??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獎勵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于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并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重大科技進步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并經過應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從事標準、計量、質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災害監測預報防治以及軟科學研究、科技著作編著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取得重要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獎勵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于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十二條??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獎授予將學校科技成果大規模地推廣應用于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帶動行業技術進步,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項目。

    獎勵等級按照項目的推廣規模、推廣效益、推廣方法、對行業(產業)技術進步的推動作用等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區域或行業中有很大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很大;推廣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創新,具有很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行業的整體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區域或行業中有大的覆蓋面,占可推廣面比例大;推廣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進或創新,具有較大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行業的整體水平有較大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對于推廣覆蓋面特別大、推廣模式有突出創新、應用的科學技術成果屬領先水平、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

    第十三條??學校應是授獎成果全部或主要創造性技術獨立完成單位或第一完成單位。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從事組織實施、輔助服務、未做出實質性技術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完成單位和完成人。

    第十四條??同一成果只能申報1次校科技獎,已獲獎成果取得突破性進展的可再次申報校科技獎,已獲得其他科技獎勵的成果不得再次申報校科技獎。

    第十五條??校科技獎每年授獎項目數按照評審標準從嚴控制,獎勵金額按照學校科研津貼分配辦法執行,單項獎的授獎人數實行限額。其中,自然科學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技術發明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科技進步獎特等獎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一等獎不超過7人,二等獎不超過5人;科技成果推廣獎特等獎不超過12人,一等獎不超過8人,二等獎不超過6人。

    第四章 獎勵申報與評審

    第十六條??每年5-6月集中受理本年度校科技獎的申報,7-8月進行申報材料的審核及評審。

    第十七條??校科技獎申報由項目團隊或個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

    (一)項目完成人須填寫《武漢理工大學科學技術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評價材料,包括驗收報告、評價報告、論文、專利證書、已獲經濟效益證明、用戶使用證明和社會效益證明、科技成果查新報告等。

    (二)推薦單位負責對申報書及有關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由所在單位匯總提交科學技術發展院。

    第十八條??科學技術發展院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一)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根據情況做出補充完善的建議,或不提交評審的決定。

    (二)對審核合格的申報材料,由科學技術發展院提交評審組進行評審,根據需要可組織答辯。

    第十九條??各評審組按學科、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提出獲獎項目的獎勵類別、獎勵等級建議,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被評定為特等獎、一等獎的項目,必須由參評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被評定為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由參評專家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十條??評審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15天,征求異議。公示內容為項目名稱、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項目簡介和主要成果。異議處理期后,由科學技術發展院匯總評審結果和異議處理結果,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一條??學校學術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評審結果進行審定,表決規則如下:

    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委員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特等獎、一等獎需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二等獎需經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校科技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申報校科技獎的項目完成人不得作為評審組成員、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審定工作。

    第五章??異議提出與處理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校科技獎擬授獎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對完成人署名、排序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科學技術發展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科學技術發展院接到異議材料后,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核實,涉及異議的雙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二十六條??單位或者完成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異議材料提出答復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答復意見的,撤銷本次評審資格。

    第二十七條??科學技術發展院向學科評審專家組報告異議核實情況,由評審專家組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獎勵表彰與運用

    第二十八條??學校每年對獲獎項目進行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勵經費納入學校年度財務預算。

    第二十九條??校科技獎是學校授予團隊和個人的榮譽,獲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三十條??在職稱評定過程中,校科技獎的認定參照學校相關專業技術崗位晉級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學校通過自主創新研究基金優先對獲獎成果給予支持、培育和孵化。原則上,學校只推薦(提名)獲得校科技獎的項目申報省部級及以上科技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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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剽竊、侵奪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校科技獎的,一經查實,將依據學校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取消申報各類科技獎勵資格1

    第三十三條??參與校科技獎評審工作的相關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據學校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在崗人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離退休人員取得的重大成果,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獎可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科學技術發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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