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9-0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方針,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學院的改革與發展,依據《武漢理工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制度,是學校二級單位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本單位“政務公開”相關內容的基本載體和主要形式,是實踐科學發展觀,實現依法治校、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
第三條?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職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以主人翁姿態投身改革與建設,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促進和保證本單位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學院教代會接受學校教代會的指導。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權
第五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并審議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討論本單位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對教學、科研、管理及學科建設、人才培養、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單位崗位職責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單位教職工勞動酬金、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的分配原則。
(四)民主評議、監督單位領導干部,對單位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單位行政負責人每年向教代會報告一次工作,聽取意見,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職權。
第七條?學院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單位行政領導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代會代表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教代會代表從本單位職工中直接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屆滿可連選連任,若因工作等原因調出單位或離退休,其代表資格自然失效,缺額代表由所在基層單位補選。所選代表應具有較強的參與意識和議事能力,能密切聯系群眾,辦事公道,有奉獻精神,敢于堅持原則。
第九條?學院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學校教代會代表一般應選為代表。
第十條?教代會代表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代表人數依據單位教職工總數而定,人數100人左右的按教職工總數的30-40%為宜,200以上的按20-25%確定。院(系)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70%,其中高級職稱的代表原則上不少于2/3。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民主黨派成員應占適當比例。
第十一條?教代會代表應按時參加教代會會議,確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會請假。代表受到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取消其代表資格。
第十二條?教代會代表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針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提案,提案須一名代表提出,兩名代表附議有效;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有權就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本單位的工作提出詢問。若因行使民主權利遭到打擊報復,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三條?教代會代表的義務是:努力學習并模范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為本單位的建設和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四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無表決權與選舉權)。
第十五條?教代會代表可按基層單位或幾個基層單位合并組成代表組,代表組組長由代表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章?教代會的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教代會每四年為一屆,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為有效。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召開首屆一次學院教代會或學院教代會換屆時,成立二級教代會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由黨政工負責人組成,籌備小組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擬定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組織選舉代表,審查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二)提出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和組織會議主要文件的起草。
(三)提出大會日程、議程草案。
(四)提出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做好其他會務準備工作。
(五)主持召開學院教代會預備會議,全體正式代表參加,其主要議程如下:
????1、聽取本次教代會籌備情況報告;
????2、聽取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3、通過大會議程;
????4、通過大會主席團名單。
????預備會議一般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教代會全體代表大會由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可以安排如下議程:
(一)行政主要負責人作工作報告;
(二)工會負責人作教代會工作報告;
(三)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報告;
(四)以代表組為單位組織討論;
(五)根據需要安排大會發言;
(六)公開本單位“政務公開”相關內容;
(七)進行大會選舉或對決議及有關方案進行表決,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九條?閉會期間,如遇重大問題需提交代表討論,可由基層工會主席提出,經黨委(黨總支)同意后,臨時召開全體代表大會或部分代表會。
第五章?學院教代會與基層工會
第二十條?基層工會作為學院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基層工會主席負責主持學院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應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一年一次代表大會(首屆一次和換屆除外)的籌備和會務工作;
(二)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培訓學院教代會代表;
(三)動員、督促落實大會決議和代表提案;
(四)聽取教職工意見和建議;
(五)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學院教代會的工作機構院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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